上月初,老家在河南三门峡市的柳先生,购买了锡山区东亭街道门楼社区的一套面积136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一次性付掉所有购房款。不久前,柳先生发现该房质量较差,如厨房经常渗水、墙壁易发霉等。为此,他与原房主进行多次交涉,要求对方或负责进行彻底维修,或退还一定购房款,但遭到对方拒绝。
对此,无锡装饰公司小编获悉,开源律师事务所何江何律师表示,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物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也即是法律上经常所称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由于“二手房”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般的“二手房”都被装修过,并被使用过一定年限,因此,买受人对于房屋的质量状况应该有一定的理性判断。此外,房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一般当事人很难具备专业能力对其特别是一些隐藏的质量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何律师认为,出卖人是否承担出卖房屋的质量保证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而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明知房屋的质量问题而购买房屋的,则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3)如果出售房屋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所固有而非出卖人在装潢、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有此质量问题,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就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