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开始,中央先后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多个文件,官员的申报范围也从“收入”,扩展到不动产、股票等。但是,反腐效果却并不明显,而“查房反腐”的一个瓶颈,在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
此前有报道,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入《不动产登记条例》。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条例的一大优势在于,此前庞杂而分散的不动产系统将会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平台。对于打老虎来说,不再需要各地搜集线索,而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以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程啸称,即将颁布的《暂行条例》较《征求意见稿》多了5条,主要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等条例,现在共35条。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暂行条例对登记类型、登记权利、不动产登记人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错误的赔偿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此次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更加科学了,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吸纳进去了不少,但会不会再有变动尚不明确,毕竟还没有正式对外公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说到。
联系了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学者得知,增加的登记类型中明确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暂行条例》。
尹飞称,《暂行条例》中做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列举,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时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种登记类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人员也做了相关要求。程啸提到,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广大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权,本身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外往往有不动产登记官。修改后的《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这也为将来提高不动产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为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暂行条例》对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做了规定。强调了对于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赔偿责任损害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登记权利、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方面也稍有改动。
但是,对上述条例,多位学者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就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条例也没有做出新的、详细的规定。
尽管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仍面临许多问题,“出台后,看市场上的反馈,发现问题的话再来完善条例更符合市场需要”相关学者称。
今年9月,国土资源部登记局负责人称,已初步形成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程啸透露,目前,登记簿证正在进一步讨论研究中,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以及登记簿证等都会跟上步伐。尹飞指出,实施细则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目前的稿子有一百九十多条,已经比较完善。按照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要求,登记簿证、实施细则最好与《条例》同时施行。
程啸称,《暂行条例》出台后,县市一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需要时间,另外各类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协调和统一还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不动产登记走上正轨最起码要几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