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召开的全市房屋安全推进会上获悉,为健全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对2007年6月实施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除了把适用范围由城镇变为全市外,并重申业主在房屋装修之前登记的必要性,加大了处罚力度。
物业放任也要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针对一些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后放任不管的现象,《条例》增加了条款:“若有违反,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未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推荐阅读:无锡物业公司必须监管业主装修 否则将受重罚
随意拆墙最高可罚10万
新条例将原来的“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柱、梁、板、承重墙体的”改为“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并可以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卖出租应注明装修情况
市民买卖或租赁二手房时,对前房主已经“伤筋动骨”的装修改造情况普遍不予关注。新《条例》规定: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市房屋安全管理处人士一直提醒市民,房屋所有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市民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时,双方都应对相关问题作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