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装修网获悉,本月底,租住在锡城广益佳苑的安徽水产品经销商杨先生,由于两年房屋租期已满,并不想续租,因此将搬离这处住房。但是,在租住期内,因该房屋是毛坯房,一年多前,杨先生在征得房东林女士口头同意后,由自己出资3000多元,对这处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现在,杨先生即将搬离该房屋,他希望能获得房东的部分补偿。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这个要求,小编向开源律师事务所何江律师进行“讨教”。昨天,何律师明确给出如下“说法”:对于房西租房到期并不再续租,或者房东正式收回房子,房西在租住期间曾对该处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房西希望获得部分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符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杨先生与房东没有正式签订装修补偿协议的,那么按照此项条款规定,则不能获得房东的补偿。(文章摘自e房网)